一、任用制度。
1、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业务素质。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保持较高的政策水平。
2、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录用。
3、工作人员录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工手续。
4、一经录用,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培训。
1、鼓励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与工作业务相关的各种学习培训。经常设机构负责人同意的培训和学习,可报销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
2、专职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主管部门要求的和本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3、专职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专业业务知识,每年参加业务知识的培训不少于40小时。
4、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应建立档案,作为任用的依据之一。
三、薪酬待遇
1、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职工作人员一经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即享受规定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3、专职工作人员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津贴、交通补贴、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
5、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视物价水平、协会经济情况、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考虑安排。
6、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作为晋升或职务调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