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评分标准 | |
固定员工数 | 每 1 人得 0.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固定员工数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数,佐证材料以缴款人为本企业的当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票据为准,当年度有效。 | |
(5 分) | ||
每人得 0.1 分(其中取得工程、管理、经济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职称每人得 0.2 分),最高不超过 3 分。专业技术人员为获得物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经理、物业从业人员证书,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职称及物业管理相关工种证书的固定员工,佐证材料以相关证书扫描件为准。 | ||
专业技术人员 | ||
企业员 | (3 分) | |
工信息 | ||
(10 分) | ||
每人得 0.5 分,最高不超过 2 分。物业服务人才为项目经理或企业核心管理岗位负责人获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物业管理专业学历,或获得工程、管理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佐证材料以当事人相关证书扫描件为准。同一员工同时符合专业技术人员和物业管理人才条件的,以最高分为准只加一次。 | ||
物业服务人才 | ||
(2 分) | ||
企业党建 (5 分) |
物业服务企业单独成立党组织的,得 3 分;未单独成立党组织,采取联合组建、社区党组织派遣党建指导员或成立党小组等形式实现党的组织覆盖的,得 2 分。 物业服务项目成立党组织或党小组,或通过采取联合组建、社区党组织派遣党建指导员等形式实现党的组织覆盖的,每个项目得 0.2 分,最高得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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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情况及平台建设 (9分) |
获得市场监管部门“价格诚信示范单位”、“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示范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称号有效期内各得 1 分。建立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字化管理得5分。最高得 9分。 | |
良信用 | ||
信息 | 实施全委托管理的,接管项目每累计 3 个得 1 分,实施专项委托管理的,接管项目每累计 3 个得 0.5 分,不足 3 个不得分,最高得 2 分。 实施全委托管理的,接管项目每累计 10 万平方米得 0.5分,不足 10 万平方米不得分,最高得 8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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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分) | 物业服务规模 | |
(10 分) | ||
参与老旧小 | 接管老旧小区每累计 3 万平方米得 0.2 分,不足 3 万平方 | |
区、保障性住 | 米不得分;接管保障性住房的每累计 5 万平方米得 0.1 分, | |
房等物业服务 | 不足 5 万平方米不得分。老旧小区是指列入老旧小区改造 | |
(5 分) | 计划的项目。 | |
标准建设成果 (4分 ) |
获得 ISO 三体系认证的得 1 分。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位编写物业服务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得 3、3、2、1 分,可累计得分。 | |
拓展经营市场 (3分) |
企业跨县(市、区)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得 1 分;跨市 拓展经营市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得 2 分;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得 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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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企业、项目履行社会责任 (5分) |
企业、个人获区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得 1 分,表彰个人的得 0.5 分。 企业或企业员工获得国家级、省级、地级、区级党委、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得 5、4、3、2 分,获得乡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得 1 分,表彰个人的减半得分。 加入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协会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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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项目创优9(分) | 在合同期内服务的物管项目获得住建部、省住建厅、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得 5、4、3、2 分,最高不超过 9分。 |
类别 | 评分标准 | |
日常考评情况 | 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在每季度对物管 | |
项目考评检查的百分制得分,分别乘 3%、3%、4%(保留 | ||
(10 分) | ||
两位小数)后相加。 | ||
项目服 | ||
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经区级物业 | ||
务质量 | 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指出 | |
监督 | 共用设施设备 | 问题拒不整改的,每一项扣 0.5 分;特种设备未签订维保 |
(15 分) | 维护情况 | 合同或超出检验期限未检验的,每一项扣 1 分,最多扣 5 |
(5 分) | 分。 | |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区级及区 | ||
级以上投诉平台信访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不及时的每 | ||
一件扣 0.4 分;信访投诉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结果不满 | ||
信访投 | 市、区级平台 | 意的,每一件加扣 0.6 分,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已妥善处理 |
诉处理 | 信访投诉处理 | 的可进行申诉(信访人满意的无需申诉),经区级物业主 |
(20 分) | 情况(20 分) | 管部门认定,返还相应扣分。 |
信访投诉案件实行动态管理,对信访投诉的处理及时率和 | ||
满意率进行实时判定。 | ||
街道(乡 镇)物业 管理 (10 分) |
群众诉求 (3 分) |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向街道(乡镇)提出物业管理方面合理诉求时,物业企业拒不配合或故意拖延整改的,每出现1 次扣 0.5分。 |
联席会议工作 | 拒不配合街道(乡镇)开展联席会议等街道物业管理工作 | |
(2 分) | 的,每有 1 次扣 1 分。 | |
业主大会、业 | 拒不配合街道(乡镇)、社区组织或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 |
主委员会工作 | 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视情节扣 1-2 分,未开展此项工 | |
(2 分) | 作的不扣分。 | |
生活垃圾分类 (3分) |
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设立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垃圾容器颜色、标识规范,每项1分,未开展此项工作不得分。 | |
群众诉求 |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向社区提出物业管理方面合理诉求 | |
时,物业企业拒不配合、故意拖延整改的,每出现 1 次扣 | ||
(6 分) | ||
1 分。 | ||
重点工作落实 | 物业企业拒不配合社区开展工作的,每有 1 次扣 1 分。向 社区报送材料不及时或报送虚假材料的,视情节每有 1 次扣 0.5-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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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物 | (3 分) | |
业管理 | ||
拒不配合开展业主恳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区物业管 | ||
(15 分) | ||
理工作的,每有 1 次扣 1 分,最多扣 2 分;未在显著区域 | ||
“三会三公 | ||
公示服务标准和价格、投诉渠道和方式的,每缺少 1 项扣 | ||
开”工作 | ||
1 分,物管项目内存在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的 | ||
(6 分) | ||
公共收益但未公示的,扣 2 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公开 | ||
公示不及时超过 30 天的,扣 0.5 分。 | ||
类别 | 评分标准 | |||
政府、物业主 | 无故缺勤物业主管部门重点工作会议或不按规定报送相 | |||
管部门重点工 | 关材料的,每次扣 0.5 分;因思想不重视、行动迟缓等直 | |||
作落实情况 | 接影响市、区两级政府重点工作,造成后果的,视情节扣 | |||
(10 分) | 2-4 分。最多扣 10 分。 | |||
被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官方媒体等通报或曝光的由物业 | ||||
负面社会影响 | 服务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物业服务问题,经查属实的,视 | |||
情节扣 0.2-0.5 分,整改不到位被再次通报或曝光的,视 | ||||
(10 分) | ||||
情节加扣 0.4-1 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加扣 0.8-2 | ||||
企业一 | ||||
般不良 | 分。最多扣 10 分。 | |||
信用信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物业主管部门或相 | |||
息 | 违法违规行为 | 关执法部门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的;采取威胁、恐吓、 | ||
擅自或者变相停水、停电、停用门禁卡、电梯卡等手段强 | ||||
(8 分) | ||||
制收取物业费经查属实的,每次扣 2 分;拒不整改的,每 | ||||
次加扣 2 分。最多扣 8 分。 | ||||
司法责任 |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法院判决、仲裁的生效判 | |||
(6 分) | 决,每一案件扣 2 分,最多扣 6 分。 | |||
安全生产责任 | 因管理不善发生一般、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 | |||
(8 分) | 果的,每次分别扣 2 分、4 分。最多扣 8 分。 | |||
未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退出程序,擅自停止物业服 | 出现所列行为 1 次 | |||
务,或经合法程序解聘后,拒不退出物业项目、移交 | 的,信用分值清零, | |||
物业用房及相关资料的,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 信用等级暂定为 C | |||
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管理人的 | 级(黄牌)。拒不整 | |||
改、无法补救或出 | ||||
擅自侵占、挪用、套用业主公共收益或专项维修资金, | ||||
情节严重的 | 现所列行为超过 1 | |||
次的,信用等级确 | ||||
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影响社会稳 | ||||
企业严 | 定为 C 级(严重失 | |||
定的 | 信) | |||
重不良 | ||||
信用信 | 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 | |||
息 | 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
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有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破 | ||||
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社会正常秩序的 | 信用等级确定为 C | |||
级(严重失信) | ||||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 | ||||
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包括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 ||||
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 | ||||
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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