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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4 15:05:46来源:浏览量:645

 关于开展2020年度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佳木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0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2091日前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且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已进行项目备案的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对其2020年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二、时间安排

(一)20201031日前,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佳木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归集整理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上报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逾期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二)20201110日前,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综合评定,将结果上报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复核、确认。一个企业在辖区内管理多个项目的取各项目考核分数平均值。

  (三)20201130日前,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完成信用等级评定。

  (四)及时将评定结果、红黑榜名单公布。

  三、评价标准

按照《佳木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佳房规〔20202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指导、协调,并协调街道和社区做好评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统计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办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各项指标,如实及时上报数据。

(三)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时间节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上报。上报地点:杏林路612号,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科,联系人:赵丽,联系电话:8651190

特此通知。

附件:1、佳木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20201014

 

 

佳木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文件类型: .doc 74ae0d56b890d789c8e124216521c063.doc (191.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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