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何做到物业服务费收费过程中的公平、公开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针对目前物业服务中存在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规范,新建商品房实施物业服务项目(进户)未履行申报程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公示等问题。我市根据《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佳木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与物业服务收费相关的各项制度。首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要经过物价监督管理局和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履行申报程序,经核准后,才可以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单位为满足业主需要,在开展委托收费服务时,委托方要提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签定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单位要将由市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按照《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环境设施设备的等级指导标准》和《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规定的相应内容,在小区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同样,开展委托收费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单位也要向业主公示委托收费服务项目,标准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