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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物业管理行业“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03 09:28:32来源:浏览量: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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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物业管理行业“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我市物业行业信用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佳木斯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是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年度考核、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 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负责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红黑名单”的公示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行业“红黑名单”采集上报工作。

第四条“红黑名单”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物业行业“红名单”评选范围:

(一)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反物业行业规定行为的,同时未被其他行业列入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的;

(二)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年在紧急突发事件或各类创建等活动中表现出色,受到国家和区市党委、政府及市级以上(含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表彰的,且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反物业行业规定行为的,同时未被其他行业列入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的。

第六条“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报送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二)信息筛查。将初步名单与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公示。将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在佳木斯物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信息通报。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经专题办公会或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佳木斯物业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 纳入“红名单”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评先评优、项目投标、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一)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向全社会通报诚信典型;在会展、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红名单”诚信企业;

(二)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评先评优,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投标、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应当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规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引导金融机构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对“红名单”的诚信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物业行业“黑名单”管理:  

(一)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经营收入、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无证照经营、围标串标以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受到物业和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未履行或未正确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有主体责任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

第九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报送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审核认定。对拟定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

(四)信息通报。审核确定的“黑名单”,经专题办公会或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并经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佳木斯物业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佳木斯物业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通报,并同时推送至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等行为;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四)在佳木斯物业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并由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将信息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等;

(五)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针对惩戒对象要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六)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七)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八)对实施联合惩戒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步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物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通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在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式修复信用。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未整改,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予信用修复。

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名单公布三个月后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经过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答复。同意信用修复的,改变或停止失信惩戒措施;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通过修复信用退出“黑名单”的,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门户网站对外通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佳木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红黑名单”退出方式

纳入佳木斯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自纳入之日起,实施激励或惩戒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红名单”中的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或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或经举报查实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从“红名单”中退出。“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纳入“红黑名单”的外地来佳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应发函告知营业执照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

 

附件:佳木斯市物业管理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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