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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住宅小区 悬冰清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9 08:51:16来源:浏览量:895

全市住宅小区悬冰清理工作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住宅小区悬冰清理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清理全省住宅小区悬冰的通知》(黑建物〔20222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市住宅小区悬冰清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防范在先、常态巡查、即时清理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悬冰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悬冰清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住宅小区悬冰清理工作,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做好住宅小区悬冰清理的具体工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悬冰清理工作。

第二条 有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作头等大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住宅小区悬冰清理工作作为加强社区基层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密切沟通协调,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形成住宅小区悬冰清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是住宅小区悬冰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入冬、开春雨雪冰冻融的气候变化情况,积极响应、主动作为,持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的管理、调配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员、安全员的作用,建立常态化安全巡查工作机制,制定住宅小区悬冰风险隐患排查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第四条 加强住宅小区悬冰清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预警提醒、隐患排查、清理作业、宣传教育等制度措施,并确保执行到位。

第五条 做好楼房及配套建筑物屋面冰雪排查清理工作,细致作业不能破坏屋面、女儿墙、内外天沟、雨水口防水以及彩钢瓦、雨水口等重要部位,防止冰雪水渗漏给业主造成损失,增加房屋使用寿命,防止积存冰雪产生悬冰问题。

第六条 紧盯住宅小区楼房及其附属物的屋面、房檐,单元、地下停车场出入口,住宅阳台,排风(烟)管道,雨水管(口),外挂空调设备、太阳能热水器等搁置物、悬挂物,电力、通讯线(杆)、树挂等重点部位的悬挂冰雪进行排查检查,加大巡查频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提示、及时清理,确保快速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强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协调居民予以配合,利用工具打落悬挂冰雪;对清理难度大的区域,协调消防救援部门、工程施工企业利用高空机械设备配合清理。

第八条 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针对易形成悬冰的隐患部位,在显著位置做好防御坠冰、坠物的相关警示提示,设置安全围栏、警戒线,提醒行人、车辆注意避让,远离危险区域,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第九条 加强悬冰清理的人员、机械设备管理,清理作业时尽量避开早晚人员和车辆往来高峰时间。高空作业要做好安全防护,清理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绳;地面配合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注意引导居民、车辆避让,保持安全距离;悬冰清理机械设备要与楼体保持安全间距,托框、托架要确保稳定牢固。

第十条 加强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网格群、业主群、小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小区喇叭等媒介,面向居民开展悬冰安全防范教育引导,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宣传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加强督查检查。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采取联合检查、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住宅小区悬冰积雪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落实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双签字”制度在检查中记录并现场反馈发现的问题,按照时限要求复查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将悬冰清理工作纳入部门考核体系、企业信用考评体系,悬冰清理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走过场、不作为慢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及时进行通报约谈;对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而发生安全事故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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