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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住房保障局佳木斯市社区物业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0 10:23:46来源:浏览量:514

佳政办综〔201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保障局《佳木斯市社区物业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





                  佳木斯市社区物业服务站建设实施意见
                        市住房保障局

  为加强全市无物业管理楼房(以下简称弃管楼)的管理工作,推进全市社区物业服务站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居住生活质量为宗旨,按照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与社区准物业服务相结合、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相结合、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老旧、弃管小区实施准物业管理为主要目标,推动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协调发展。 
  二、强化责任,明确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社区物业服务站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社区物业服务站建站规划,研究制定辖区内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配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对社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3、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
  4、负责处理辖区内有关弃管楼物业管理的投诉和信访工作。
  5、负责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情况和信息。
  (二)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弃管楼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落实小区管理基本主体的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社区内弃管楼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对社区居民物业服务报修工作及时登记,积极牵头做好费用分摊和维修管理工作。
  3、负责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组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居民积极参与小区管理。
  4、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派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及时传达社区居委会作出的有关社区公共利益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改选、换届和新、老业主委员会工作交接。
  (三)业主委员会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贯彻执行社区居委会关于社区公共利益的决定。
  2、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3、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相互协作,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4、配合、协助居委会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
  三、完善制度,规范运作
  针对我市弃管楼的实际,各区政府要采取“政府扶持,依托社区,居民自治”的工作方针,建立弃管楼的社区准物业管理机制,在两年内解决辖区住宅楼无物业管理问题。通过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站,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协调发展,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一)建立社区物业服务补贴机制。基于社区规模、弃管楼栋数、工作量等因素,社区物业服务站实行等级管理。等级补贴原则如下:不足2万平方米的年补贴1万元,2万平方米至4万平方米的补贴3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的补贴4万元。对于规模较大、管理效果明显的社区,经申请予以适当增加补贴。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独立账户,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社区居委会。
  (二)明确社区物业服务站工作原则。社区物业服务站属于居民自治非企业性质,隶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及区政府的指导和监管。社区物业服务站原则上以每个社区为界组建成立,根据管理规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将辖区内所有无人管理的老旧住宅纳入管理范畴,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社区物业服务站负责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具体服务人员根据服务区域规模、服务项目、工作任务量等实际情况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行选聘。社区物业服务站的补贴资金用于建站启动、经费补贴及人员奖励等。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结合物业服务站管理规模、人员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规范社区物业服务范围与收费。社区物业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照《佳木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的五级标准执行。对暂不具备五级标准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照0.3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服务费用可按季度或半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向居民收取。补贴资金与收取费用的使用支出情况要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布。服务费用由社区物业服务站按照划定的服务区域单独立账使用,不得串用或混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四、明确分工、狠抓落实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市社区物业服务工作的监管与评价工作;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和行业指导工作;负责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站等级管理制度、建站核准备案、补贴资金发放审核、业务指导、绩效评估、培训及评比工作。
各区政府要加强社区物业服务工作的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两年内辖区弃管楼管理全覆盖的原则,推进社区物业服务工作的开展。负责辖区内社区物业服务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辖区社区物业服务站的统筹规划、建站审核、日常监管工作。社区居委会要设立独立账户,完善财务制度,保障补贴资金规范使用。
    市物价监管局要明确社区物业服务站物业服务收费构成,明确下水清掏等单项服务对应的收费标准。
    市民政局要加强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的业务指导,促进居民积极参与小区管理。
    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要结合社区实际,支持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经常深入小区开展群众活动,丰富居民业余文化生活。
  城发集团建立社区排水应急救助管理机制,对老旧及弃管小区排水、清掏工作予以支持。
市财政局要将社区物业服务站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如期拨付补贴。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谋发展、惠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站工作摆上当前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定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社区物业服务站建设工作涉及范围广、实施难度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和共同努力。各区政府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及时协调解决社区物业服务站建立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具体抓好本辖区社区物业服务站的合理设置和相关筹建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和群众工作优势,做好居民的组织动员与费用收取工作,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站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社区物业服务站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宣传动员,广泛参与。各区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社区物业服务站建设的意义、目的及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深入居住区,就建设社区物业服务站广泛听取居民意见,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和培养居民树立自治意识和消费意识,广泛参与管理和自觉维护秩序,共建美好家园。


  抄送:驻佳中省直单位,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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