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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5 09:45:55来源:浏览量:912
 

关于加强住宅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建规范〔2022〕6号

 

各市(地)住建局,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城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装饰装修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切实履行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标准,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以下称《须知》)、《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称《协议》)等文件,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协议》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清运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二、严格落实事前告知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者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须知》内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重点告知《条例》《办法》中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注意事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 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装修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等+ ```````内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加强日常巡视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装修现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重点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建筑材料堆放、运输;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规装修行为加强检查与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每日18 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关于限制装修时间的约定严于本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四、严格履行发现制止报告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规装修现象,应当及时采取责成停止施工等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同时留存证据;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在装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对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污染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责成责任人停止损害、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加强监管强化违规处理

  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的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不履行装饰装修管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禁止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信用记分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0日起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22.11.10.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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