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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业主委员会落实《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1-02-08 09:20:59来源:浏览量:561

全市各住宅项目业主委员会: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即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为有针对性的做好贯彻实施,现就条例中涉及业主委员会需重点贯彻落实的条款函告如下,并请依法做好贯彻执行。

  一、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例第三条)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条例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或者尚有部分物业未交付使用的,应当预留成员名额,待交付使用后陆续补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依法选举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条例第十九条)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依法交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六)未有本条例规定的物业使用和维护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七)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条例第十九条)

  四、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名单等基本信息。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印文中应当包含名称和届别。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条例第二十条)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八十条)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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