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办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至5月15日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加强物业企业经营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2011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2、资质证书已注销仍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3、未取得资质证书但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二、检查方式
1、对2011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书面检查方式进行;
2、对资质证书已注销、未取得资质证书但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将联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三、检查程序和时间
1、各县(市)物业服务企业于2012年4月30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资质检查,提交有关材料;
2、各县(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物业办核准。
3、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于2012年3月30日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经营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加盖“2012年资质审查合格”印章,持该副本方可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工作。
三、检查申报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三份;
2、附件材料一份;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5)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6)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统计表(含电子版);
(7)2012年物业管理小区基本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
3、附件材料要求:
附件材料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企业提供的以上监督检查材料除申报表单独装订外,其余材料按上述顺序活页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要求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要安排专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适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物业管理师的行业发展需要。
2、针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检查,且责令限期改正仍未参检的企业,按照检查不合格处理,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格查处。
3、检查结果将统一向社会公布。
4、申报表在佳木斯物业http://www.jmswuye.com/“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市区电子版信息上传佳木斯物业管理经理人群共享 QQ群: 173887980。外县(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电子版信息上传佳木斯辖区群共享 QQ群:177258625
联系人:彭 韬 张书香 联系电话:8247213
特此通知。
二 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