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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14 12:08:51来源:浏览量:395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绥芬河市房产局、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第三章规定的注册条件,通知本地区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受聘企业于9月24日起将初始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初始注册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师初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fdcy/201208/t20120830_211253.html);
      2、《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继续执业的,要在有效期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3)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具体事宜,请与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于迎选 王雪莲
    电 话:0451-53632262
 
 
 
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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