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物业服务企业
经营资格和企业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办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资格和企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2、资质证书已注销仍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3、未取得资质证书但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二、检查方式
1、对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书面检查方式进行;
2、对资质证书已注销、未取得资质证书但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将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三、检查程序和时间
1、各县(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于2013年4月30日前组织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审查报告,有明确的初审意见,一并上报市物业办业务监理科核准。
2、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于2013年4月30日前提交有关材料,到物业办所属区域管理科室(详见办理指南)进行受理和初审,初审合格后到业务监理科核准。
3、审查合格的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加盖“2013年资质审查合格”印章,持该副本方可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工作。
四、检查申报材料
1、提供要件(各一份):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期间,新接管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5)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附表一);
(6)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统计表(附表二);
(7)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统计表(附表三);
(8)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档案(附表四)。
2、提供要件要求:
提供要件需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需采用A4纸活页装订,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五、有关要求
1、各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强与本地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做好无资质企业的清理整治工作,规范本地区物业管理秩序。
2、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适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物业管理师的行业发展需要。
3、针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检查,且责令限期改正仍未参检的企业,按照检查不合格处理,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格查处。
4、检查结果将统一向社会公布。
5、市区电子版信息上传佳木斯物业管理经理人群共享 QQ群: 173887980。外县(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电子版信息上传佳木斯辖区群共享 QQ群:177258625。
联系方式:
管理一科: 8670087 管理二科: 8670091
管理三科: 8670085 业务监理科:8651190
特此通知。
附表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
附表2: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统计表
附表3: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统计表
附表4: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档案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二 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