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市政府对201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强化业主对物业收费监督,现就推行物业服务收费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费收支情况应按照《佳木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物业服务费收支的实际履行情况。
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涉及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应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燃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费用的,需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委托事项的有关证明在收费场所公示。
四、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可以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支表、收支清单、收费手册、网络查询等方式公开。
五、物业服务费收入、支出公开项目。按照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的物业服务费金额及物业服务成本支出使用情况。物业服务费收支应当做到账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六、业主对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咨询或者提出疑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进行解释说明。
佳木斯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
二 一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