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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府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具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2 11:03:38来源:浏览量:467

 

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
(佳政发〔2013〕21号)要求,物业管理相关职能按照“区县一致”原则,已经下放区政府。为了保持工作连续性,2014年市、区联动全面实施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了物业管理的重心下移,在市住房保障局和区政府完成工作对接、业务培训基础上,现将有关权力行使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承接的下放职能
(一)非行政许可类审批3项。
1.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审批(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
  3.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二)行政处罚6项。违反物业条例规定的6项行政处罚。
 (三)其他权力3项。
    1.
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
助,负责日常活动的监督。处理业主、业委会、物业使用人和企业的投诉。
  2.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的物业服务用房实施监管。
  3.参与新建小区验收工作。
二、几点要求
(一)我市以市住房保障局物业办为高位监管,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区政府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建立,市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速推进物业管理重心下移进程。
(二)市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区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辖区的属地管理。
(三)按要求12项下放权力由区政府完全行使,各物业服务企业以区政府公布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为准,市物业办不再行使相关权力。
特此通知。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2015年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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