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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相关保证金的退还方案
发布日期:2015-08-26 10:41:50来源:浏览量:567

 

随着市委、市政府关于物业管理权力下放工作的深入推进,区政府物业管理的属地管理机制明显增强,新体制的确立使区级主管部门职责更加明确和清晰。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采取的保证金方式约束企业的自律措施已经没有深入推进的必要性,按照市住房保障局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予以退还,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退还原则
1、2005年至2015年企业缴纳的诚信保证金、项目履约金以及押金自方案发布之日起即可申请返还。
2、注销企业、媒体曝光企业以及被行业主管部门扣罚保证金的企业不予返还。
二、退还程序
本次退还采取集中办理、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
1、由企业提出退还申请,相关票据复印件附后,上报市物业办监理科;
2、经监理科核准上报办、局领导签批后由企业财务人员持单位往来票据到协会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退还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退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陈佳丰担任,市物业办主任刘桂香为副组长。成员由孙清鹏、周岩以及监理科和综合科人员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物业办监理科负责企业退还申请的受理工作,综合科负责财务转账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有关要求
1、各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8月底前为集中受理、递交材料阶段,9月初开始为返款阶段,各企业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尽快按时限办理。
2、保证金退还工作是强化属地管理、建立物业管理诚信体系的现实需要,各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接受区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保证金退还是激发行业竞争力,提高服务水平、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行业步入品牌意识的新阶段,各相关单位要以退还保证金为动力,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2015年8月18

 

保证金退还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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