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佳木斯市实际,制定了《佳木斯市物业承接查验示范步骤》、《佳木斯市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佳木斯市物业承接查验示范步骤
2.佳木斯市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
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
2018年10月25日
佳木斯市承接查验办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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