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和黑龙江省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指引》(黑建房〔2019〕14号)、《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佳政办发〔2016〕8号)和《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老旧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佳房发〔2020〕5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的支持作用,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使用范围,突出小区改造的目标重点
纳入中央补贴资金支持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区政府在获得业主同意后,可通过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落实已缴纳业主的个人出资部分,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未能达到小区改造个人出资标准的,由业主进行补交;未缴纳维修资金业主按照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方案个人出资标准自行缴纳业主出资部分。
二、优化表决规则,提高业主组织的决策效率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在老旧小区改造中使用维修资金,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已约定下列表决方式的任意一种,即可采取该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1、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2、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3、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4、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签字表决或业主在《维修资金预分摊清册》签字表决,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统一使用标准,强化业主资金管理
老旧小区改造业主出资部分可按栋或单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建议申请标准不超过业主首期缴存维修资金金额的70%。如申请标准超出业主首期缴存维修资金金额70%以上,则需在使用的同时,续交维修资金。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老旧小区改造维修资金使用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未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根据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及续交金额,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业主落实出资责任。
四、强化长效管理,调动业主缴纳维修资金积极性
建立续筹机制,老旧小区业主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的30%或未缴纳维修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业主及时续筹、补交房屋维修资金,确保归集到位,建立后续“房屋养老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续筹情况制定辖区下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
(一)街道办事处要针对有意愿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发挥协调指导职能,充分向业主讲解有关申请和续筹的机制,严格把握申请政策,针对未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履行催告义务,指导无物业管理小区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以栋、单元为单位建立协调、公示机制,做好申报和送审等相关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做好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维修资金申请相关事宜的宣传、指导、解答工作,确保本政策落地生效,充分发挥住宅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的支持作用;
(三)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开透明,严禁弄虚作假。
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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