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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问答一
发布日期:2020-03-17 16:46:28来源:浏览量:667

 

1《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物业管理涉及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多个主体,事关各自的切身利益。当不同利益之间产生冲突时,需要有明确的矛盾纠纷处理规则和机制,这就是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立法规范的主要目的。同时,地方立法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现实需要。

2、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3、物业管理行业党建引领工作如何开展?

答:《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小区治理架构,推动物业管理创新。本条款是《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的重要条款、特色条款、创新条款。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了党的领导,确立了物业管理活动的党建引领原则,对于强化物业管理监督、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全体业主依法行使权利,推进物业管理领域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党建是下步工作方向。

4、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的多元化化解机制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处、仲裁、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物业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

5、物业管理协会应如何开展工作?

答: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技能培训,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协会。

6、《条例》提出了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将如何发挥作用?

答: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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