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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问答五
发布日期:2020-03-17 16:51:26来源:浏览量:604

 

47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什么职责?

答: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监管和发布;

(四)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六)负责调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48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什么职责?

答: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服务招投标备案;

(四)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验收;

(五)负责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负责受理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49、街道办事处履行什么职责?

答: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业主表决,聘请专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老旧小区提供服务;

(四)协助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项目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

(五)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应急维修等重大物业管理问题和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协调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前款规定职责。

50、小区内违规行为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如何划分?

答: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及时处理居民有关保修期内房屋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查处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法行为;

(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窗,擅自开挖、扩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私搭乱建,占用和损毁花、草、树木和侵占绿地,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车辆停放等开展监督检查;

(五)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工商登记或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除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以外的烟尘污染和具有经营性质的生产加工类噪声扰民等违法行为;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的监督工作;

(八)人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51、投诉处理机制如何建立?

答:本条例所列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各有关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针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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