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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问答六
发布日期:2020-03-17 16:52:06来源:浏览量:525

  52、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答:本条例所称老旧小区,是指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严重的小区。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53、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如何筹措?
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计划和后期管理办法,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综合环境,及时处置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资金,实行居民合理分担、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奖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
改造老旧小区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和停车场等经营设施。经营设施的收益可以用于补充老旧小区的维护管理费用。
53、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如何监督?
答:建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板),及时公示改造设计图纸、改造内容、施工单位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等对改造内容进行验收,详细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签署验收意见。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接收并建立档案。
54、老旧小区改造后的管理方式?
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经营收益补贴、财政资金补贴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未达到引入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表决,聘请专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老旧小区提供服务。
55、建设单位不履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让、抵押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6、违反备案规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报送备案或者变更备案事项的,由备案实施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备案,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实施机关责令限期提供真实材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7、物业管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相关信息或者公示的相关信息失实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通过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信号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中断使用电梯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价格的约定,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取额外费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8、是否明确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9、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生效日期?
答: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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